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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3-05 09:39:21  来源:  作者:  查看: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

为推进我市创意设计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意设计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面的促进作用,加快上海“设计之都”建设,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 号)、《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促进上海市创意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经信都〔2011〕282 号)规定,我委决定开展2012年度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定义

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设计成果在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二、创建工作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负责本区域内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申请、初审工作,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区域经认可的设计创新示范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申报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作两年以上,并已建立设计中心(或设计部门,下同)。

2.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业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等方面成效显著,在本领域设计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企业工业设计流程完整、管理科学,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成果丰富且产业化绩效显著。

5.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

6.企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运行良好。

7.企业设计中心具备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8.企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集聚和培养高层次设计人才的能力和条件。

(二)设计服务企业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运作两年以上。

2.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企业工业设计流程完整、管理科学,具备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

4.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设计成果丰富且产业化绩效显著,有企业服务的成功案例。

5.企业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

6.企业设计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

(三)其他企业

参照上述条件。

四、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形

    企业最近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其创建申请:

(一)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五、申报程序

(一)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具体由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含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本一份),申报材料包括:

1.《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工业企业)》(见附件1)或《上海市设

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设计服务企业)》(见附件2);

2.设计服务企业的3 家以上(含)服务对象提供的《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见附件3);

3.企业设计创新发展情况报告(字数不限,写作提纲见附件4);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 申请表中所填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等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申请创建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的相关材料内容应当属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四年内不得再申请。

(二)区县经委(商务委)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填写《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5),连同申请材料于2012年3月20日前报送我委。

(三)市属企业和央企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我委。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择优提出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及相关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以公告形式公布。本市在政策和财政资金等方面对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六、管理与考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已创建成功的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自第三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情况;

(二)企业发展目标完成及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企业设计创新发展情况及主要业绩;

(四)区县经委(商务委)对企业设计创新发展情况的评价意见;

(五)其他相关情况。

七、撤销和调整

(一)已创建成功的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其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资格:

1.经考核不能保持创建条件的;

2.企业自行要求撤销资格的;

3.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已创建成功的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县经委(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撤销和调整的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公布。

附件1: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工业企业)

附件2: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设计服务企业)

附件3: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

附件4:企业设计创新发展情况报告写作提纲

附件5: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各会员单位如符合条件需要申报,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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